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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四届一次会议第022号来信的答复
作者:职称科    文章来源:职称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9-8
齐作寿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2年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论文要求的通知》的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提出了如下规定:
  为方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员可依照个人的实际情况,对应选择以下申报渠道:
  (一)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档案在本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在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上审核盖章,经所在地相应专业系列评委会所在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社职改部门审核。
  (二)个人档案由人才中心、人才市场等托管部门管理的,由托管部门在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上审核盖章,经所在地相应专业评委会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社职改部门审核。
  (三)也可通过已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审核,经所在地相应专业评委会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社职改部门审核。
  (四)在酒泉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营企业申报人员还可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市场审核盖章,经相应专业评委会审核后,报市职改办审核。
  (五)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影响和带动力较强的大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可由各县(市、区)职改办、市职改办直接提供职称评审服务。
  二、适当放宽申报评审条件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资格可适当放宽以下条件:
  (一)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合格不作为否决条件。
  (二)所学专业与现从事岗位工作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除可破格申报评审外,达到相应资格评审的业绩条件者还可以正常申报评审。正常申报初级、中级、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专业工作总年限比全省统一规定年限分别延长1年、2年、3年。
  (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单位所在地域、从事专业工作性质,可对应享受我省对矿山、森林、井下、野外等艰苦条件,企业、县属及以下基层单位和少数民族自治州(县)规定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业绩条件、评审小范围有效资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积极鼓励参加职称考试获得资格
  目前国家已开考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近50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获得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国家、省、市人社部门网站查询专业考试信息,积极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按照职称申报评审渠道和程序到考试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资格证书。
  四、切实做好转正定职工作
  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快,信息不畅,加之对职称评审的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不少专业人员虽已达到或超过评审规定的年限和业绩,但未能及时申报获得相应的职称资格,也影响了后续的晋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转正定职的工作,对达到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学历和专业年限的人员,经单位或人事代理部门考评小组对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考核合格后,按照市职改办《关于开展转正定职工作的通知》(酒市职改办〔2013〕27号),及时到人社职改部门办理转正定职及资格证书。
  2016年省人社厅再次下发《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论文要求的通知》文件中规定:“对在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属及以下基层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艰苦条件(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45岁以上晋升中级、50岁以上晋升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再要求”。
  上述文件的相关精神要求,我局严格贯彻执行,并通过媒体、网站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解读。同时,明确提出:非公经济组织、民营企业都可按文件规定的申报渠道报送职称评审,也可通过转正定职的方式直接确定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在此基础上,对非公经济组织、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将不再要求。
  在此,也谢谢您对职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联系单位及电话:酒泉市人社局职称科  261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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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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