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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365bet日博党组规则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14

 

 

关于印发中共365bet日博党组规则的通知

酒人社党组〔2015〕43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中共365bet日博党组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365bet日博党组
                             2015年12月14日

 

中共365bet日博
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实行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局党组开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组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局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局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出差、外出学习期间,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部署,中央和省、市委领导的重要讲话,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人社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重要部署和政策措施;
  (三)需要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局党组管理的干部的录用、培养、选拔、交流、考核、奖惩等事项;
  (七)局机关、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事关全局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重大问题;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应由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局党组应当加强对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力量,共同做好人社工作。
  第九条  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全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机关工委履行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双十条”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局党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指示、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局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对执行市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征求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党组会议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的党组成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九条  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五章  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市委要求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向党组成员反馈或在有关会议上通报。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自我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撰写发言提纲,还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第二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上,党组成员要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由其他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二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局党组和党组成员要分别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要采用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由局办公室和局党总支共同做好记录和服务工作。会议情况要形成报告,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六章  党组中心组学习


  第二十七条  局党组中心组由局党组成员、全系统县级干部组成。根据学习需要,可扩大至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局党组主要负责人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局机关培训教育科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负责拟定学习计划,做好学习服务、记录、考勤和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组集体学习采取专题讲座、辅导报告、重点发言、集体研讨等形式进行,原则上每月组织1次,全年不少于12天。根据需要可随时组织学习。
  第三十条  中心组成员要坚持经常性自学,研读指定书目,做好学习笔记。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思考人社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撰写心得体会和调研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当向市委述职,报告履职情况。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市委及其相关部门的履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局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和省、市委要求及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和省、市委要求及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局党总支、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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