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于5月31日发布2017年第13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能力指数》国家标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能力指数》国家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服务体系。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设立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67万家,从业人员55.3万人,全行业营业总收入11850亿元,有力地推动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总体上仍处于起步探索的初级阶段,行业整体规模与战略地位不相匹配;行业整体实力较为薄弱,国际竞争力不强,缺乏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品牌;颁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规范较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国家标准较少,行业标准化建设发展不够平衡。 本标准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形成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的能力指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现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提升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对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加强窗口服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与和谐有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推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规模化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更好推动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 本标准具有科学、合理及可操作性,实行基本要求与条件和评价要素量化打分制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能力指数划分与代号、能力指数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能力指数评价。本标准对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业务范围、设施设备、服务环境、规章制度等要素进行了规范,对各要素设定了相应的量化指标。一是服务机构能力指数划分与代号,设定了服务机构的5个能力指数以及相对应的代号和评价指标体系。二是服务机构能力指数基本要求,从服务场地、服务环境、从业人员、规章制度、服务项目和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方面作了具体规范。三是服务机构能力指数基本条件,从基本要求、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设施设备、服务环境和规章制度等六个方面对服务机构的能力水平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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