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政办发〔2011〕110号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3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酒发〔2010〕29号)精神,酒泉市社会保险局为财政全额拨款县级事业单位,隶属365bet日博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管理。
(二)增加农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
(二)拟定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业务规范,指导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管理运行等工作;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转移、接续和终止等方面的工作,建立社会保险参保档案、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
(三)提出社会保险基金调剂建议计划,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社会保险省级、市级统筹基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四)汇总编制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五)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制度建立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防范欠缴、拒缴、瞒报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工作程序。
(六)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和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
(七)负责全市社会保险有关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年度、季度、月度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统计制度。
(八)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做好市本级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十)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协议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一)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革命军人和特殊人员医疗费的管理和报销工作。
(十二)负责市直企事业单位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后,遗留待遇问题的落实经办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社会保险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中心日常行政事务工作。拟定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综合性文稿;拟定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督查;负责中心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中心领导交办事项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中心各科(室)的协调工作;负责调研、新闻宣传工作;负责职工工资调整、印章、办公经费管理工作;负责职工政治业务学习、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管理和信访工作;负责中心党务、人事、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接待联络、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后勤保障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
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省属驻酒企业、驻酒部队所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确认、离退休养老待遇核定和养老金发放工作;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管理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等工作;参与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业务的具体办法,指导统筹基金的归集和市内调剂工作;负责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费率、调整、待遇标准政策;指导全市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三)农村养老保险科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负责指导县(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和业务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医疗保险科
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省属、驻酒企业、市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使用规范,指导统筹基金的归集工作;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参与拟定社会保险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订立和执行有关协议的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各类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审核、待遇支付等工作;参与拟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规范;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五)失业保险科
负责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确认工作;参与核定市内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建立和调剂工作;负责执行失业保险金享受条件、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政策;负责失业金审核发放工作;指导全市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六)工伤生育保险科
负责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市直统筹单位工伤、生育保险登记、变更、待遇申报、审批和支付工作。参与拟定市直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支付管理办法,参与配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七)基金财务科
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财务结算、审核收付工作;负责全市各项基金的内审工作;负责汇总、编制、上报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统计(报表)报告,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指导全市基金管理、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人员、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和特殊人员医疗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离休人员、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和特殊人员健康档案;负责市直企事业单位分流安置职工遗留待遇的落实经办工作
(八)稽核科
负责各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对市直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参保人数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情况进行稽核。负责对参保个人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规范操作的稽核检查,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四、其他事项
酒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更名为酒泉市社会保险局。
五、附则
本规定由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